欧洲也有信托吗?
在欧洲,信托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3世纪英格兰的“动产信托”。虽然欧洲的信托历史悠久,但欧洲各国的法系不同,对信托的解释差异很大。再加上欧洲大陆法一般不承认“信托”为一种法律关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欧洲大陆国家并没有形成信托制度。直到20世纪中期以后,欧洲国家才开始逐渐发展信托制度,英国也于1935年通过《受托人法》正式将信托纳入大陆法系的民法框架。
在意大利,信托被称为“委付”。早在1896年,意大利就确立了“委付”的法律制度。二战以后,意大利开始将美国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委托人形式引入本国。1964年的一项法律规定了信托的两种形式:即财产的管理和代理投资。但意大利的“委付”主要是为遗产管理和保护遗嘱而设,与传统的英美信托存在极大的差别。在德国,信托被认为是一种私法行为和财产处分方式,通过遗嘱或遗嘱执行令设立。在法国,信托在历史上也曾被称为“委付”,但在19世纪后期已经消失。1979年的一项法案规定在法国法中恢复“委付”制度,但法国的“委付”制度只是继承、赠与等行为的替代品,而且只涉及财产管理功能,而美国的信托制度在法国没有得到完全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