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offer会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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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向员工提供了录用通知,则意味着该员工已被企业录取,双方劳动关系建立,员工有权要求企业及时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单方面毁约,必将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反之,如果企业支付了员工薪酬,而员工拒绝履行劳动合同,则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企业以“培养费”等名义向员工预先支付的一部分薪酬,实际上属于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租金,一旦员工提前解除合同,“租金”是不得要求返还的。

从法律规定来看,赋予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是由企业的经济性质决定的,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但另一方面,法律也尊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建立过程中的意愿,把是否缔约的决断权交给劳动者。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劳动者不愿意跟某个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拒绝接受该企业的任职通知,那么双方在劳动合同关系建立过程中,即告终止,企业无需对劳动者承担任何责任。反之,则不然。

从某种程度上说,企业向员工“抛出橄榄枝”,无异于承诺与对方建立劳动关系,即承诺接受该员工,如果企业无故改变这一承诺,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发出聘任通知后,即成为雇佣关系,如果劳动者拒绝,企业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但因劳动者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因企业方面的原因,如职位错误或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企业又无法调换另一工作岗位,此时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如何认定“个人原因”,不能一概而论,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如果企业变更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工资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否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如果企业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特别是直接变更主要工作内容,是严重的违法行使管理权限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时,企业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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