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永驻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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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才拿到永住许可的,写这个回答也是为了给想去日本的外国人一些参考。我拿永住的时候,对日本的法律、政策都还比较了解,也正好有个同事是专门负责办理永住的,所以我的经验可能相对更靠谱些吧。 首先,明确一点,非日本国籍而取得在日本永久居住资格的人,统称“永住者”。

根据《国籍法》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以下简称“永住”)的条件如下: 1.在日无犯罪记录且不得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犯有虐待等罪行而被放逐或驱逐; (二) 属于国家指定或认定的无国籍人; (三)没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

2. 从事符合大赦条例规定的事业,或者因公益及特定目的而被允许进入本国领域内。 大赦是指国家为了扩大政治上的影响力,或基于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考虑,对特定的罪犯及其犯罪原因给予特赦,停止执行有关刑罚的制度。满足上述条件后,还需要等待大赦令的公告。目前,在中国国内可以查询到历次大赦令的内容。

3. 在日本以外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如希望取得永住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及日本均无犯罪记录; (二) 能提供足够的生活费用和住宅。关于生活费用的金额标准,以当地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关于住房的标准,不论是否本人所有,只要能提供足以保证生活所需的房间并实际居住即可。

4. 有足够的日语能力,能够进行日常生活交流。 除了以上条件外,还有以下各项限制: ① 无法取得永住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原则上不能随同申请永住,但下列情况除外: ——具有高知识水平和高超专业技能,并在日本建立家庭或在日本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正在日本定居者; ——因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等原因受到严重伤害并被要求离开原住处所在地的成年人。

② 无正当理由连续不回国或长期滞留国外者不授予永住。 ③ 违反日本刑法被处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留期间内一次逾期留在境外180天以上的外国人,不予发给永住。 ④ 非法就学的外国人以及就学的期间在留证件全部过期或被撤销的外国人,不予发给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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