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有香港居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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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但您可以在香港居住。 我们先谈一下“居住权”这个概念 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居住权”这一概念是不存在的; 但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中第366条-371条却规定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也就是说,我国目前法律中所规定的“居住权”等同于“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两项用益物权;而这两个概念就明显包含了中国土地上一切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利—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等。

当然,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居住权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为了写入《民法典》而做出的牺牲——为了编写方便而做出了这样的理论上的牺牲。(在现有的法律文本中,只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部分涉及农村宅基地的条款中提到了“居住权”)

从法律层面上讲,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的土地使用权。 不过,现实中由于历史原因,一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也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上面建有房屋,这在法学理论上称为“非法转让的土地上设定的物”。对此,现行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第三十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田、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 根据上述法条,除了农村集体土地以外,所有非农建设的土地都是违法占用土地。

但是,如果您是香港居民且符合相应条件,是可以拥有内地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 第四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依法开垦的土地; (二)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从事种植业生产; (三)从事林木采伐和木材加工的林地; (四)其他依法可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机制。 通过一定方式确定土地收购计划,组织收购需要调整的农用地,可以采取收回、置换等方式对农用地进行再安排。

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并得到批准,香港居民是能够拥有内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 但是如果像题主所描述的情况,既不是因为继承也不是因政策原因得到的住房,则可能涉及到违法建房或者非法占地,要面临被拆除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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