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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曾在广州一家互联网公司与黄女士协商好,由陈先生为黄女士的小孩小阳报读某外国大学的博士课程,并支付学习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共计伍拾万元整。陈先生与黄女士签定了一份《委托协议》。
双方签定了协议后,陈先生为小阳办理了入读外国大学的相关手续,并支付了学费和生活费。但小阳入学后不久,因无法适应国外生活而要求回国。陈先生拒绝了小阳回归国内的请求,并要求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但遭到黄女士拒绝,黄女士认为,小阳原本不愿意出国,是陈先生的承诺和家长的魅力骗其出国的,对此陈先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近日,陈先生将黄女士一家起诉至白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女士一家返还培训费及相关费用共计437000元。
针对陈先生的起诉,黄女士一家则表示,陈先生在与黄女士一家签定协议之前,曾对其他几户家庭做出了相同的承诺,但由于其他几户家庭的孩子均未能录取该学校,所以陈先生的行为只是一个行业内公认的潜规则。并且,小阳的拒学绝不是无法适应环境,而是由于与陈先生一家有过节。
法院: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无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先生承认与多家机构存在类似合同,并承认合同相对方均非小阳本人。法院认为,上述协议虽为陈、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属无效协议。关于陈先生要求返还培训费437000元的诉讼请求,考虑小阳已向外国大学支付了上述费用,如支持陈先生的主张,则会使该费用无法收回,造成陈先生的利益损失。陈先生对该后果,亦有过错。
据此,白云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解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无效的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强制性的规定的除外。”
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而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该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但该损失不是基于该无效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是基于该无效行为所产生其他法律效果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履行道德义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之类。由于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这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并不以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