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d4如何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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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韩国法务部发布的d4投资居留政策变动中提到,从2016年起,d4投资居留许可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且要取得d4投资签证,最少需要投资一亿韩元(约合59.5万元人民币)在韩本土股份或不动产,并经过六个月评估期后,才可取得永久居留权。消息一出,许多原本打算通过d4投资居留政策去韩国经商及生活的人们一片哗然。

其实,从2013年韩国施行d4投资类居留政策时,就引来舆论一片哗然。主要是该政策一出台,就引来“有钱人”蜂拥而入,特别是中国国内拥有丰富投资经验及资源的商人,纷纷挤破头皮想拿到韩国签证,这令许多韩国当地人极为不满。

原因就在于,d4申请所需的房地产或股份证明难以取得。许多人不得不委托专门代办机构——韩国投资移民协会(gia),提供一整套服务,包括指导购房或购股、准备材料及申请等,费用约为600万元人民币至9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而该政策实施之后,中国商会秘书长张旭在接受韩国《亚洲经济》采访时表示,投资移民韩国的风险比较大。由于韩国国民非常排斥外商投资,尤其是对国内商业环境较熟悉的中国商人。“韩国商业环境封闭,商人们大多遵循熟人经济,中国商人在这里多半会感到无所适从。而且韩国人内部相互勾结,坑外地人,外国企业投资韩国,往往被韩国人内部吃掉了也很难发现。”

尽管如此,仍然无法阻止中国商人们移民韩国的脚步。为什么呢?因为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韩国的税收极为优惠。

韩国地不大、人不多,但经济非常发达。2014年全国国民总产值约为1.3535万亿元美元,在亚洲仅次于日、中两国。

且韩国社会形态介于美国和欧洲之间。欧美国家税收制度规定,外国居民一年如果没有在这边居住超过183天,就可免征税收。但由于韩国民法规定婚姻成立就必须居住在一起,所以韩国人即使婚后也尽量分居(夫妻各住各的,各自的收入属于个人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收入,所以无须共同纳税),这就使得婚后生活的韩国妻子无法免交个人所得税。

在其他国家大企业的跨国雇员,其所拿的薪俸往往属于境外工资,无需交付个人所得税(若在欧盟国家任职的,则需缴纳所在国家的个人所得税)。

但由于韩国民法规定,妻子与丈夫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所以除非分居,否则在中国国内任职的大企业高管(受薪者)在境外任职期间所拿的境外工资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在中国申报海外税前收入,减少税负)。然而在中国国内任职的小企业主或雇员(受薪者),若向韩国企业打工,则其所拿的薪俸可以在韩国免税。这样,韩国就成为了企业主或受薪职员税务优化的最佳选择地点。

可见,韩国能够吸引那么多中国商人闻风而动,最关键的还是其相对于中国以及欧美国家非常突出的免税优势。

但从2016年起,这种优势将不复存在。

不过,从海外个人所得税角度来讲,其实韩国依然存在很大的优化空间。张旭表示,在中国国内持有无限售条件股票,即可以公开发行方式在国内上市的境内公司股票,如果持有人持有的该股票股息所得、变现收益所得,均属于来源于我国所得,依照规定需征纳税款(股息所得征印花税,变现收益所得征个人所得税)。但同种情况下,如果该股票的持有人在境外直接分割所得,则该所得可免纳国内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在2016年韩国免税政策即将取消的情况下,中国商人通过将持有境外中国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至海外公司或合伙人名下,能够以境外直接分割公司利润的名义,成功免税收到股份分红,进而实现整体税务优化。

当然,这种模式必须合理设计,否则极易引来国内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张旭建议,可以设立两家海外公司,一家为持股公司A(在英属维京群岛或开曼群岛注册),另一家为运营公司B(在马绍尔群岛或萨摩亚等避税港注册)。

运营公司B只能在海外开展业务(如品牌代言等),而无法在中国开展业务。即使中国国内业务需求,也必须通过海外的B公司。这样就防止了中国商人通过B公司在中国国内收钱而引来国内税务问题。而A公司则可以通过向B公司发放股息的方式获得分红,并免税将分红收入转入中国个人账户(参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境外股息所得的税收规定)。

虽然这种安排不能彻底避免国内税务部门将来就股权收益征收遗产税时引起的争议,但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税务优化,且安排合理,风险极低,实为韩国d4投资居留政策取消之后,中国商人赴韩经商及生活的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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