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算不算中国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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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境外人员的税收管辖权有两种规定: 一种是源泉扣缴,比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应当办理签证的延期或者转换手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外国人,出境前必须办理完税款清缴手续,否则不得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下称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对于境外人员(包括留学生)从中国境内取得并符合上述规定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并不是所有从境外取得的收入都需要缴税。

另一种是居民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以及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停留时间满1年的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列指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经营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或转让知识产权而获得的所得。只有中国境内所得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只有在中国有住所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劳动所得才能归居民所得税征税范围。

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或在境内停留满一年的境外人员,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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