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文件移民局如何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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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您需要了解一个常识。国内任何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其生效都是基于该公证机构能够调取到相关档案且其所出具的公证书在格式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而成立的。

换句话说,如果移民局觉得某份公证文书有假,完全可以要求该公证机关注册地公安机关(通常是省级公安机关)的协助来核实真假。如果该公证机构的确存在造假的情况,则其相关责任人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然后,我们再来探讨一下所谓的“合法渠道”的问题。 我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规定,因私事出国,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务出国,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或者直辖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取得前往国的签证。

同时,根据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护照和签证应提交的材料中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也就是说,无论以何种事由出国,无论通过何种中介机构办理,申请人最后获取的签证是以其提供真实有效且能被相关部门核验的身份信息为基础的。 无论是申请人自行办理还是以中介公司代办,所涉及到的“合法渠道”问题其实是指申请材料的合法性问题。申请材料如果齐全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签证机关会发放签证;如果申请材料不实或者涉嫌伪造变造的,签证机关不予签发。

从法律角度讲,签证机关依法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签发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签证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的决定以及据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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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有媒体报道称,广州市民陈女士为申请移民新西兰,购买了位于越秀区较场西路的一处物业,并到广州市某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全权委托其移民公司的顾问陈某代理出租上述房屋。陈在收到房租11802元后,又将该租金汇回新西兰。2009年,移民局调查认为陈的购房交易有造假嫌疑,拒签了陈女士的新西兰技术移民申请。

而事实上,公证处对陈女士所办的委托公证书,经过对其询问笔录、审查其身份证件和房屋产权登记证明、现场勘查其购房物业等法定公证程序后出具。对陈女士称已出租该物业的公证申请,公证处亦审查了其承租方身份证明、核对其租赁合同后予以出证。陈女士收到租金和汇出租金,皆是经有银行记录可查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

据介绍,自去年6月份至今,广州市各公证处已先后接到新西兰移民局多次寄函公证处进行调查核证,反映有部分申请移民新西兰的人员,在中国办理的部分公证书,被移民局审查怀疑存在造假。所涉公证事项包括委托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出生公证、结婚公证、购房合同公证、房屋产权证明公证等。为此,广州公证行业日前还专门召开了规范办证程序工作会议,要求公证员尽最大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但同时也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办证程序,不能因为移民潮的出现就降低办证要求,以确保公证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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